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在《民法典》中,继承权发生了变化,订立遗嘱的方式发生了变化、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等。本文中,广东壹号律师事务所律师就《民法典》中“继承权”的新增点进行浅析。
新增立遗嘱方式
在以往中,立遗嘱最常见的方式是去公正处进行公正,但立遗嘱的一般为年迈的老人,行动迟缓不便。《民法典》在原有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的基础上,增加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两种形式,减少了老人立遗嘱的麻烦。
扩大遗产范围
《民法典》采用了概括的立法方式,扩大遗产范围,不再列举具体的遗产类别,意味着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可以被继承,大家所关心的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都概括其中。
遗嘱效力判断标准变更
民法典之后公证遗嘱不再效力优先。《民法典》确立了遗嘱效力的判断标准即以遗嘱人的最后意思表示为准,不再考虑遗嘱是否属于公证遗嘱。遗嘱人可以通过其他遗嘱形式变更、撤销公证遗嘱。
新增丧失继承权情形
《民法典》第1125 条第一款在现有《继承法》基础之上新增了两种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即隐匿遗嘱和欺诈胁迫被继承人设立遗嘱。同时第二款也规定了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对继承权法定丧失制度予以完善,不仅保障了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也尊重了被继承人的个人意愿。这个条款将有效避免子女不孝逼迫老人立遗嘱,老人无法保障自己财产的情况。
增加有效继承人范围
考虑到我国目前独生子女家庭较多的情况,《民法典》将被继承人的甥侄也纳入了代位,这是民法典新增设条款,完善了代位继承制度。当然,甥侄的代位继承的适用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无法进行继承;二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本人也已去世。
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中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简单说,遗产管理人就是对去世之人的财产进行清理、保存、管理和分配的人,并在管理过程中防止遗产遭受转移、隐藏、侵占、变卖等侵害行为。
每个人都会变老,《民法典》对继承权的修改,是为了“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让社会变得更有温度。如果遇到了关于继承权的难题,可以咨询相关律师,协助订立、更改遗嘱,或者协助完成自己继承权的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