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托行为即通俗意义上的“找关系”“走后门”,即以支付一定钱款请求他人帮忙办事的行为。我国系人情社会,对于请托行为屡见不鲜,其中明显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称为非法请托行为,比如:托人办户口、托人帮孩子办理入学资格、托人帮忙取得某些执业资格证书、托人帮忙消除交通违章记录等。在受请托人无法实现给付方目标时,给付方往往要求钱款或者财物的返还,从而引发纠纷。本文中广东壹号律师事务所律师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浅析。
请托行为涉及哪些法律关系?
目前司法实践对基于请托引发的争议性质如何、法律关系如何认定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不当得利关系:鉴于受托人并未兑现承诺,故取得给付人的财产无法律依据,给付人可行使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受托人返还财产。
委托关系:双方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鉴于受托人未完成委托事项,故应将收受的款项返还于委托人。
居间关系:双方之间构成居间关系,但由于居间内容存在请托事项,故居间合同无效,双方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请托关系中,双方皆有过错,故被请托人应将收取的财物返还于请托人,但请托人主张的利息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案例会如何判决?
从司法判例来看,目前相关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判决:
(一)构成不当得利,予以返还:受托人收取请托支付的款项进行不正当的操作,以达目的,且具有非法性质的,其获得请托费用没有合法根据,请托人有权要求返还。
(二)合同/行为无效,予以返还:例如在在(2021)渝05民终2395号中,法院认定请托入学的相关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破坏了教育公平及招生公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订立的相关委托合同无效,受托人应当返还委托人支付的请托款项。
(三)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驳回起诉:在部分案件中,法院认为请托入学行为,扭曲了正常的竞争机制,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起诉要求保护的财产权不属于民事诉讼保护的民事权益。
(四)涉嫌违法或犯罪,移送公安机关:涉及到经济犯罪的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诉称的经济纠纷是否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关键在于经济纠纷与涉嫌经济犯罪的事实是否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如果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请托行为纠纷案件中需要注意是否违背公序良俗,以及需要重视合同效力的问题。目前广东地区法院的主流观点是:认定违反公序良俗,属于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或认定构成不当得利所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在生活中若遇到相关情况,建议找律师寻求专业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