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理所当然认为,既然可以申请工伤认定,那么就可以认定劳动关系。然而在违法分包中,用工组织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职工能否以工伤认定书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呢?工伤保险责任应当由谁承担?今天广东壹号律师事务所律师就相关问题进行浅析。
工伤认定书能否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
实践中该问题存在争议,一方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必须提交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即劳动行政部门在作出工伤认定时已对申请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行了审查核实以及确认,若双方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认定书提起行政复议,则工伤认定书已经生效,法院应当直接采信并据此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在(2020)云03民终2918号案中,法院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授权作出的工伤认定中确认了工伤认定申请员工的用工单位,已生效的工伤认定应作为认定工伤员工与用工单位之间成立劳动关系的依据。本案案涉《工伤认定决定书》尚属有效,可以依据该工伤认定认定上诉人某补镇人民政府与死者赵某某存在劳动关系。
另一方则认为,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仅是对于职工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进行的确认,是劳动者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但不足以认定劳动者与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之间必然存在劳动关系。
在(2020)闽民再177号案中,法院则认为工伤认定书认定黄某某为工伤,考量因素是由某清保洁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更有利于及时实现死者家属权益,不能仅依工伤认定书的内容认定死者与某清保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尚需结合全案证据予以综合审查。
职工该要求谁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上文说到,是否为劳动关系存在争议,那么在职工与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情形下,职工该要求谁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职工可以要求真正的承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在建设工程领域,分包是非常常见的现象,法律允许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但对此也有严格的要求,有很多情况下的分包都是违法的。被确认违法分包后将导致许多法律问题的发生,例如合同失效、劳动纠纷等,当发生相关法律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解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