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企业在经济往来中,会涉及很多欠债纠纷,特别是一些三角债,很多情况下,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会约定“背对背条款”以及“先票后款”,当开发商未支付款项时,承包商往往也拒绝向施工方付款,这样的约定是有效的吗?今天广东壹号律师事务所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浅析。
什么是背对背条款?
背对背条款是指合同中约定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以其获得与第三人合同中应收款项,作为其支付本合同应付款项的前提条件的条款。在建材领域中一般表现为在合同中约定“根据开发商的付款进度,总承包商按相同比例向乙方付款,开发商未支付的,乙方不得请求支付该部分金额”。
背对背条款有效吗?
对于背对背条款是否有效存在争议,支持无效的一方认为该约定有违公平原则,例如在(2014)一中民终字第01260号中法院认为某方通信公司在对付款条件的约定上,显然将第三人付款的风险转移给某广科技公司。第三人何时付款、付款比例大小、第三人拒绝付款或违反约定延迟付款等均会影响到施工方某广科技公司的利益,该约定明显有违公平原则”
而支持有效的一方则认为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在(2018)鄂01民初3643号中,法院认为双方开发约定的付款条件是背靠背的付款,即被告根据其甲方的付款金额向原告按比例付款。该条款为属附条件付款的合同条款。原告对付款条款中的被告的合同甲方为某科技局已经明知,并同意将该项付款条件写入合同作为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的付款条件。故该付款条款为有效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约定先票后款,没有先开票被欠债就拿不回来了吗?
在(2019)最高法民申2588号中,法院认为税务发票体现的是国家与纳税人的纳税关系,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而非合同法上法定的先履行抗辩事项。因此,某通公司开具发票既不是某角公司支付分成款的合同约定条件也不是法定条件,因此,某角公司以某通公司未开具发票主张其逾期付款的先履行抗辩权无合同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相关规定,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在先义务一方违约行为的抗辩,此抗辩权得以成立的前提之一是双方互负债务,互负债务是指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对等给付,即双方的义务具有对价性。收款方的义务是按合同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付款方的对价义务是支付钱款,而开具发票的义务仅为合同的附随义务,与支付钱款的义务不具有对等性和对价性,付款方不能适用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
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先票后款,但此项条款并不符合先履行抗辩权的相关规定,因此就算没有先开票,依旧可以要求对方偿还债款。
回款难,账款周期常一直是困扰需要建材企业的老大难题,如果在合同中约定明确或许可以避免一些法律风险,若已经出现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解决问题,避免纠纷进一步恶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