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则在进行债权转让时,必须通知债务人,但由于法条未明确规定转让通知发布的主体为哪一方,导致在实践中,对于债权转让通知是否必须由债权人发布产生了争议。本文中广东壹号律师事务所律师就该问题进行探讨。
理论观点
支持“可以由他人通知”与“必须由债权人通知”的观点都存在。支持可以由他人通知的一方认为,法律未要求通知的主体必须是债权人,债权转让通知无论由谁发出都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只要转让中保障了债务人的知情权即符合法律要求,由受让人发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而支持必须由债权人通知的一方认为从文义解释,“应当通知债务人”这句话的主语是债权人,即债权人是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适格主体。
从债法法理分析,债权转让是一种权利处分行为,原债权人的处分行为给债务人的履行造成直接影响。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债权转让理应由原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如果允许并认可由受让人通知,则债务人还须承担审查转让行为是否真实的额外义务,承担清偿无效的风险。
司法实践
从审判实践看,该问题的相关判例与地域有较大联系,如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第一款十七条规定:“由于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在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设立,原债权人转让债权后,应由原债权人通知债务人新的履行义务主体。”广东省法院对此则有较为统一的裁判规则,认为债权转让应由债权人进行通知。
而在重庆市某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2018)渝01民终2224号中,法院认为债权转让只要通知了债务人,该转让对债务人即产生法律效力。至于是由原债权人通知还是由债权受让人通知,该条法律规定并没有作出明确限定。因此,债权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是不违反法律的。
债权转让的出现让民间借贷更加灵活,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但在实践中,债权转让由于法律关系负责往往容易引发争议。对于债权转让通知的行为主体各地不尽相同,现实生活中若遇到了债权转让的相关问题,可以求助专业律师,结合律师以往经验及专业知识获取解决方法。
